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侷州市兴淼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鑫***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226号
申请人:德州市兴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和平公寓营业房a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廷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福成,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与南三环向北200米路东鑫苑国际新城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尹箭宇,经理。
被申请人: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街道黄水路与文化交叉口向东300米129号。
法定代表人:高大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大勇,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肖雷英,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申请人:德州海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三八东路3700号龙溪香岸二期商业网店B座1-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苗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张苗苗,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申请人德州市兴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鑫***置业有限公司、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大勇、肖雷英、***、德州海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苗苗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资金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房屋、车辆等财产。申请人德州市兴淼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6121501046020220000005-000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置业有限公司、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景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大勇、肖雷英、***、德州海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苗苗名下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祖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