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131737,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F1YH66B,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经营者:李隋心。
原审被告:常州犇尔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WGMKX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珠光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珠。
原审被告:臻尔晟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CFL09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新河湾花苑8栋703室。
法定代表人:叶涛。
原审被告:方城县磊发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4DNQH6G,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古庄店乡杜冲村高山头组省道S331路边。
法定代表人:吴再发。
原审被告:方城县磊发石业有限公司朝天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7DEDL4W,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古庄店镇杜冲村高山头组省道S331路边。
法定代表人:吴再发。
原审被告:方城县锦翠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4UB319Y,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凤瑞办张骞大道通达巷17号。
法定代表人:朱强。
上诉人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晨心经营部)、原审被告方城县磊发石业有限公司、臻尔晟商贸常州有限公司、常州犇尔晟贸易有限公司、方城县磊发石业有限公司朝天门分公司、方城县锦翠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超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错误。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优先适用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法密传(2021)45号],正是考虑到华夏幸福基业的票据纠纷案件数量及数额巨大,票据案件散落在全国各地法院,易导致查封混乱及相互挤兑现象,引发不稳定因素,最高法院才出台相关集中管辖的通知,属于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各地法院应当优先适用集中管辖。二、被上诉人晨心经营部不将出票人、承兑人列为被告,是恶意规避案件管辖,有失诚实信用。本案系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晨心经营部利用票据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在提起一审诉讼时故意不将出票人和承兑人列为被告,以此恶意规避集中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否则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集中管辖的精神,纵容和放任被上诉人故意规避管辖的不当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也将增加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的诉累,浪费宝贵的司法审判资源。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晨心经营部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臻尔晟商贸常州有限公司、常州犇尔晟贸易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也是本案的原审共同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晨心经营部选择向该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至于原审法院是否追加出票人、承兑人为第三人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超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