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7号
申请人河南中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河南中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18709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慈岩信用社;出票人为杭州黑马拉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浦江县巨兴化纤厂;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中鹏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童霞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