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鹏联合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7民催4号
申请人:中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桓县南浦国际万商城27栋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5月8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申请人中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623197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开户银行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宣告申请人中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623196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12日、开户银行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三、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发票为准),由申请人中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