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民初1595号之一
原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邓三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倩,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住所地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人民陪审员 张红刚
人民陪审员 邵建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