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智慧分布式能源(内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民初1623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邓三兴。
被告:长江智慧分布式能源(内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住所地内黄县二安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邓三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倩,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住所地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峰,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江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智慧分布式能源(内黄)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人民陪审员  张红刚
人民陪审员  邵建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