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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与某某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智慧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6494号 原告:双流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经营者:邱某,经营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某智慧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双流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某某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智慧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双流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流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1元,由原告双流区某某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