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乾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沈阳路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55WQ94(1-1)。
法定代表人:张龙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曙光新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49011G。
法定代表人:蔡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111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区××路××天下××室[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96314号]、位于合肥市××××室[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68882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区××路××天下××室[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96314号]、位于合肥市××××室[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68882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