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2号天龙集团三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蔡蕾,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发展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北路。
负责人:陈志能,系该分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3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黄山开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发展分公司(下称开源公司)与***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守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该院向守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给付申请执行人620952.24元及后续利息等”。2020年7月17日,守恒公司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认为:1、一审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非支付620952.24元货款,而是退还货款为620952.24元的电缆给开源公司;2、因涉执电缆质量不合格,涉执电缆争议尚未解决,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故申请暂缓执行。2020年7月20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内容变更为“守恒公司将未使用的货品(对应货款为620952.24元)退还给开源公司”,并告知了守恒公司。2020年10月30日,该案期限暂停。
另查明,守恒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将涉执电缆退还给开源公司。
异议人守恒公司称:一、守恒公司认为法院发出的(2020)皖1003执361号执行通知书与开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19)皖10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不符。二、守恒公司认为法院不应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将不合格电缆返还给开源公司。因为:1、涉执的电缆系(2020)皖1003民初582号案件中争议焦点之一,该案尚未生效,尚未使用的电缆不应立即返还;2、涉执电缆在(2020)皖1003民初582号案件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该电缆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没收;3、涉执电缆质量不合格且涉及金额巨大,开源公司涉嫌行政违法,守恒公司也会就涉执电缆质量问题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反馈;4、开源公司急于通过执行取回不合格电缆的行为,明显存在隐匿、销毁其销售不合格电缆证据的嫌疑;5、如果该批涉执电缆通过强制执行返还给开源公司,后果将无法预判。
申请执行人开源公司称:一、守恒公司的执行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其异议请求。理由如下:1、守恒公司与开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守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将对应货款为620952.24元的货物予以退还,(2019)皖1003民初732号及(2019)皖10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均予以支持。但判决生效后,守恒公司却未按判决内容履行;2、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守恒公司认为电缆有质量瑕疵,已另行诉讼,涉案电缆在(2020)皖1003民初582号案件中已委托上海华碧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守恒公司在鉴定机构已取样检材且未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下,以产品质量问题作为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3、开源公司作为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更不存在主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守恒公司认为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显属诬陷。二、守恒公司拖延执行近一年,导致开源公司无法向厂家退货,损失巨大,请求法院对本案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守恒公司擅自转移查封财产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系(2019)皖10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守恒公司将尚未使用的货品(对应货款620952.24元)退还开源公司”,而2020年5月15日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系“给付申请执行人620952.24元及后续利息等”,显然有误,守恒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后,已将执行通知书内容变更,现无需再行裁定变更。守恒公司认为涉执电缆系不合格产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违法,但其未提供该涉执电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强制执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无相关部门对该涉执电缆权利限制下的强制执行,显然不存在违法,守恒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皖1003执异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在(2020)皖1003民初582号案件中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应守恒公司申请委托了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电缆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7种型号的低压电缆均为不合格产品,该院也依法对电缆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执行的电缆为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涉案电缆质量不合格且涉及金额巨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批电缆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查处。三、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对该批电缆进行了查封,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合格电缆不应再进行销售,流入市场,因此该不合格电缆暂时存放在被查封地不会对开源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如果该批电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退回开源公司,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同时,向本院提交了(2020)皖10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并请求本院撤销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3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对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守恒公司将未使用的货品(对应货款为620952.24元)退还给开源公司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0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守恒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开源公司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据(2019)皖10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守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未使用的货品(对应货款为620952.24元)退还给开源公司,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守恒公司与开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另案处理【案号为2020皖1003民初582号】,不影响本案的执行。对涉案货品无其他权利部门的限制措施下,法院不应当停止执行,因此复议申请人守恒公司提出涉案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予退还为由对抗执行,本院不予支持,黄山市黄山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存在违法。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3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其洲
审 判 员 黄志锋
审 判 员 秦 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艳娇
书 记 员 饶 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