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1038号
申请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2号天龙集团三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计洁,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4010413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