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守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1038号之一 原告:***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2号天龙集团三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计洁,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恒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工程那个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守恒公司诉称,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黄山北门一期低压出线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公司承建**黄山北门一期低压出线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北门项目,工程范围为黄山北门一期低压出线工程合同内图纸清单内所有工程内容,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为一百万元;另双方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守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工程及签证部分,其中签证所涉工程款为174953.79元。该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通电并交房投入使用,***公司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之下,双方对合同内的工程款进行了调解,但签证部分**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另合同内质保金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到期,**公司亦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第十二条明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法院约定,同时合同的签订地为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道12号。申请人注册地虽然为香河县,但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证、房产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和中国邮政快递单,可以明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道12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我院将该案移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黄山北门一期低压出线工程工程款发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黄山北门一期低压出线工程的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