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紫金县远安建筑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槎江花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6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远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708007304Q。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金山大道中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贺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贤,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柔,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市槎江花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416012000636。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文明路虹景花园C2栋5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远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槎江花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的(2005)河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源市槎江花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远安建筑有限公司曾于2006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远安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远安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槎江花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陈勇、黄建超代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80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提供《执行结案申请书》等材料。之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6200元,本院依法将该款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紫金县远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槎江花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6执恢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振华
审判员  钟仕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