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民初511号
原告: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强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金,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萍,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金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安徽上止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 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