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730号
申请人: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11-2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3684754C。
法定代表人:那红勇。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西红树福苑5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234686A。
法定代表人:福田局。
被申请人: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西苑立交桥旁软件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9274XR。
法定代表人:肖军。
申请人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00143.41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00143.41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