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1307昆山乾月建材有限公司与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1307号
原告:昆山乾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4578071D。
法定代表人:魏嫩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0198458H。
法定代表人:高凤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乾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香进行独任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乾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