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海神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260160XP。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0198458H。
法定代表人:高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路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825民初502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国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3095.8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