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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财保76号
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2018年11月2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合肥长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