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957号
原告:武汉华禹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北、新城七路西研发楼3号楼12-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华禹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潜江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东荆大道16号鑫乐大酒店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华禹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原告武汉华禹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华禹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计1557元,由原告武汉华禹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