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5931号
原告:武汉创新华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区海峡创业城研发楼3-1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木兰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创新华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创新华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创新华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创新华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武汉创新华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