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禹鑫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5民初9483号 原告: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被告发布《上坤?云启都会项目栏杆百叶工程招标文件》就上坤?云启都会项目栏杆百叶工程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该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0.3条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个日历日内启动退还手续(退还时需返还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且背面注明需退还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开户账号),无息退还至**。”原告于2022年1月针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于2022年1月28日按照招标文件向被告提交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后招标结果公布,原告未中标该项目,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投标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履行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 被告某甲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某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某甲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某甲公司发布《上坤?云启都会项目栏杆百叶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标的名称上坤?云启都会项目栏杆百叶工程;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20000元;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个日历日内启动退还手续(退还时需返还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且背面注明需退还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开户账号),无息退还至**。 2022年1月18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2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某乙公司未中标,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已发起退款流程,但至今未向某乙公司退款。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为投标上坤?云启都会项目栏杆百叶工程向某甲公司支付20000元投标保证金,根据《上坤?云启都会项目栏杆百叶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某乙公司未中标,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返还该投标保证金。故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