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17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人民西路777号紫金城小区6#商住楼6#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