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763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人民西路777号紫金城小区6#商住楼6#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220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