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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6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性,1991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女性,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人民西路777号紫金城小区6商住楼6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220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1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54783.29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已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发布。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的房产两处以及车牌号为皖KR××××号的玛莎拉蒂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具有车牌号为皖KB××××号的丰田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以及房产均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2日以(2021)皖1202执61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以及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的房产两处。上述财产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只能等待另案处置并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执行不能,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满足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行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财产查封状况以及时间节点,避免查封效力超出法定时效。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已查封财产的,需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涉案执行标的物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202执61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