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5716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西办事处人民西路777号紫金城小区6#商住楼6#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42208H。
被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和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14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