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281执1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奥邦建设有限公司、孙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文华名下房产已抵押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现一时难以处理,其他被执行人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