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35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855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庆国,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3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