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5794号
原告:***,男,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5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京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