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财保24号
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15403R。
法定代表人:汪小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宽,男,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光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76608E。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7315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账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碧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