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财保21号
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A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15403R。
法定代表人:汪小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宽,男,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光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76608E。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731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银行账号等财产线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27315元,冻结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思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