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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一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一村张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一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柳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柳营村村委会东300米。 负责人:***,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一村甲88号。 法定代表人:多金平,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一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大一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柳营分公司、北京兴龙伟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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