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276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投灜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56号院东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投灜德置业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