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5249号
原告:北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善缘嘉园2号楼1层3**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