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0352号
原告:郑国强,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南里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曾用名:***),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北许场新村X号。
原告郑国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国强、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海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