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

孙宝国、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2667号
申请人孙宝国,男,汉族,***年7月25日出生,住三河市,
被申请人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47660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孙宝国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并以申请人名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张家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