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2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艳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正,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赵艳斌
审 判 员 秦世飞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贲
书 记 员 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