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263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东大罗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与被告闻喜县东镇大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侯苏海于2022年2月21日以因被告主体发生变更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苏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苏海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柳 姣 琴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璐
书 记 员 贾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