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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东大罗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263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东大罗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与被告闻喜县东镇大罗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侯苏海于2022年2月21日以因被告主体发生变更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苏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苏海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柳  姣  琴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璐
书 记 员     贾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