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295号
申请人:***,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人:***,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儿子。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12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艳峰。
***、***与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3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3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晓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