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4416号
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艳,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2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董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正,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60号万方办公楼九楼。
负责人:张菊生。
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