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葆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81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12号附2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豫0581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代付款569335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8188元。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了查询,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了查询,其他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向林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于2018年8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