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乾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1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乾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山路78号金和大厦B4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水。
上诉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乾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2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确定管辖权阶段不予认定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