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海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颖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绿业有限公,住所地在江苏省**通市城山路**号金和大厦**室室。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盐城海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6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盐城海广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争议交由盐城仲裁委仲裁,虽然其后在通用条款中也有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记载,但并非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中对争议的解决专门作了约定,排除了未盖公章的通用条款的冲突约定。故本案应提交盐城仲裁委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海广置业有限公司与*****景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大丰市望园·莱茵城样本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约定了本案如有纠纷可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由于本案双方合同中既约定了向仲裁机构仲裁,又约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荣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戴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