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乾洪园景绿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朝东埭园艺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07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商初字第00634号
原告南通乾洪园景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山路78号金和大厦B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崇川朝东埭园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朝东埭社区居委会七组。
负责人季洪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乾洪园景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朝东埭园艺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乾洪园景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乾洪园景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乾洪园景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乾洪园景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