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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环环境建设(临沂)有限公司、苏环(苏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4062号 原告:***,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环环境建设(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铜石镇铜石村087县道铜石中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TRKMT8L。 法定代表人:孙训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环(苏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开发区吴中大道2588号16幢102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TQ3H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环环境建设(临沂)有限公司、苏环(苏州)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