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0691民初3887号
原告:****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区光明产业新城(六号街附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水利水电公司给付**公司检测费用4,378,661.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水利水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5日,**公司与水利水电公司及案外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工程名称庆绿道建设工程(一期)1标段,合同约定由**公司为水利水电公司施工的庆绿道**工程(一期)1标段工程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约定合同暂定金额1,047,687元,但约定以实际发生为准。合同第三条第5款约定结算周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合同第三条第6款约定检测全部费用由水利水电公司支付给**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司按合同约定累计完成检测报告1229份,累计产生检测费用4,378,661.8元,现工程已完工,**公司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但至今水利水电公司未向**公司支付检测费用,故**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30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款项,则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4,378,661.8元,并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914.6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