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2民初3187号
原告: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产业新城(六号街附近)。
法定代表人:杨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慧舜,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