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91民初197号
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绍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绍安。
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冠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