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地号:05-02-0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734F。
法定代表人:许炳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2M。
法定代表人:郑绍永。
上诉人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5302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5302民初7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的地址明明是广州市天河区***********,其地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应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特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物鉴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约定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技术鉴定的厂房及办公楼等房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即工程所在地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云浮威斯达化工有限公司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开勇
审判员  黄海燕
审判员  尹燕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锦兰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