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2380号
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2M。
法定代表人:郑绍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松鸣,男,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工程师,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1。
法定代表人:田某1。
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新游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为550元,由原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韶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婉莹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