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29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88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郑绍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权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浈江南路桥南西南角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武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华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陂龙朱路1号之一A713、A714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汇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建公司)、黄权乐、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华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决汇建公司向***交付不规范房屋鉴定报告书,确认汇建公司检测鉴定报告不规范违法;3.撤销汇建公司的鉴定报告;4.汇建公司、黄权乐、金财公司负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事实及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2021年4月8日,汇建公司和***形成要约,汇建公司给***鉴定报告是合理合法的,是要约的履行。金财公司和汇建公司签订委托鉴定合同是另一个要约的形成,本案为鉴定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二、金财公司在云峰诗意房地产二期施工时,乘着***长期不在家,放水浸泡***房屋,造成严重影响,使房屋成为危房。2021年1月25日下午,黄权乐找到***,说其受到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要对***房屋裂缝产生时间、原因和危险程度进行检测,经过电话、微信长时间沟通,黄权乐说对方未付款,也建议***付款,先委托汇建公司做。***回复要法院摇珠选定鉴定机构做房屋鉴定。三、2021年4月8日,鉴定前,***要求黄权乐出具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书或介绍信,黄权乐未提供,其表示等鉴定报告出了后一起补给***。为了鉴定人员不多跑一趟,***同意鉴定。鉴定一周后,***多次追问无果,一个多月后***找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确认,其回复说没有做鉴定,***通过政务平台反映情况,政务平台回复说是金财公司做的鉴定。四、根据房屋鉴定业内人士告知和百度查询房屋鉴定分为A至D四个级别。金财公司放水浸泡***房屋基础4条承重柱子有3条爆裂。一楼有一条柱子爆裂达到D级危险级别,二楼反面凉台顶梁爆裂也达到D级危险级别。金财公司请汇建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对***房屋所做的鉴定报告不规范,***房屋损坏大部分属于C级,一楼一条承重柱和二楼凉台顶梁属于D级危险级别,而汇建公司鉴定报告鉴定登记是:一般损坏房。五、请求二审法院排除汇建公司,摇珠确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只有公平公正的对房屋进行鉴定才能确认汇建公司对***的房屋鉴定违法,鉴定内容是:房屋开裂原因和房屋危险等级,以确定汇建公司对***房屋鉴定违法。六、***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事情发生地、涉及不动产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立案开庭审理、质证,支持***诉讼请求。
汇建公司辩称,汇建公司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合法合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权乐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财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一审法院已向***送达了从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调取的涉案鉴定报告,***已收到的情况下仍不依不饶提出各种不合理请求,涉嫌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予驳回。三、***如不满意涉案鉴定报告,可另行委托鉴定。
华工公司述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汇建公司或华工公司交付2021年4月8日对***房屋鉴定的房屋鉴定报告书给***;2.依法判决汇建公司、黄权乐、金财公司和华工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投诉金财公司开发的云峰诗意项目施工造成其居住的浈江区房屋墙体开裂,2021年1月20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给金财公司发函,建议金财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2021年3月10日,金财公司(委托人)与汇建公司(鉴定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约定金财公司委托汇建公司对韶关市浈江区房屋进行房屋安全状况鉴定及成因分析,并约定鉴定机构需将《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一式三份提交金财公司。2021年4月,经***同意后,汇建公司与其合作鉴定公司即华工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鉴定,2021年5月6日,汇建公司出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给金财公司,金财公司亦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转交了《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因索取鉴定报告被拒,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查阅并复印调取了《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2021年10月14日、15日,一审法院向***出示并送达该鉴定报告,***以该报告并非原件为由拒绝签收。2021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向其填写的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寄送该鉴定报告,***于2021年10月16日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诉请汇建公司或华工公司交付涉案房屋的《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但根据查明事实,该鉴定的委托方为金财公司,由金财公司作为委托方与汇建公司作为鉴定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合同》,鉴定机构仅需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并未约定需交付报告给***。***称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意交付报告,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其诉请汇建公司、黄权乐、金财公司和华工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汇建公司或华工公司交付鉴定报告,但一审法院考虑到该鉴定报告的鉴定对象是***居住的房屋,且***与金财公司亦因房屋质量问题亦存在纠纷,为避免诉累,妥善处理纠纷,一审法院亦向***送达了从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调取的涉案鉴定报告。
金财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9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原告,第二种情形是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原告管理或保护。本案中,***系诉请汇建公司或华工公司向其交付房屋鉴定报告书,而该鉴定报告书系汇建公司基于金财公司的委托进行鉴定并制作,该鉴定报告属于金财公司与汇建公司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所履行的事项,***并非该委托合同的合同相对方,要求汇建公司交付鉴定报告书的权益并不属于***,亦不受***管理或保护。因此,***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神玉嫦
审 判 员 赖洁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龙 娟
书 记 员 刘宇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