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6630号
原告:上海允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杰,男。
被告:台州市星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允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星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允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人民币23,080元(以下币种同)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欠款的百分之一)赔偿原告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展台搭建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搭建费40,000元及代缴的施工管理费2,080元。签约后,原告按约履行,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预付款,尚欠搭建费20,000元及管理费2,08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2019年5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合同书》,主要内容有;“……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搭建甲方展位事宜……一、施工内容:展会地点新国际博览中心……五、结算1、按双方最终确认的图纸为准,工程款总计为人民币40,000元整……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额的50%,即人民币20,000元整作为预付款,用于乙方采购材料及工程前期制作等费用……六、违约与纠纷处理……2、……如双方协商未果,可项目所在地仲裁或上海浦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落款处,原告在乙方一栏加盖公章确认。
针对该《合同书》形成过程,原告陈述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5月以微信聊天方式磋商。2019年5月21日,原告方***发送《合同.PDF》文件给被告方***;被告方***询问:“展方审图通过没?”原告方***回复:“重新申报了”。同日,被告方***询问:“最终哪个方案?”原告方***回复:“群里不是发了吗”并发送设计效果图给被告方***;被告方***回复:“这个OK的。”同日,原告方***表示:“合同和款项,明天安排下哦”;被告方***回复:“今天给你安排,你早点弄”;原告方***回复:“好的,在弄呢”。2019年5月21日,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首付款20,000元。
审理中,原告称述诉至本院的依据是原告注册地位于本院辖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合同书》成立生效,考虑到双方在对合同内容前期磋商的基础上,原告先行加盖印章并发送《合同书》扫描件给被告,被告虽未在《合同书》中加盖印章,但从被告当日微信回复、当日支付合同约定首付款、接受原告完成展台搭建等行为能够推定被告有缔约意愿,《合同书》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系争《合同书》中约定纠纷“可项目所在地仲裁或上海浦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纠纷解决方式既约定仲裁也约定诉讼,其中仲裁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双方关于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系争展台搭建地址即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约定管辖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故管辖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